01
适用范围与资格标准
若治疗药物能够直接纠正特定遗传缺陷(即纠正已知基因或替代因基因缺陷导致缺失的关键生理蛋白),并且符合以下标准,申请人可在关键性临床试验启动前的任意时间申请进入RDEP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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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患者人数极少的罕见病群体或亚群体(例如,通常在美国患者数小于1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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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在治疗病因为已知的先天性遗传缺陷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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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的临床表现为进展性、功能逐渐恶化,导致在较短时间内引起快速的功能退化、严重残疾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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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无足够的可替代疗法能够改变疾病进程。
02
拟议流程
对于符合上述标准的药物,FDA期望其有效性的实质性证据(Substantial Evidence of Effectiveness,SEE)能够建立在一项充分且良好对照(Adequate and Well-Controlled,AWC)研究(包括单臂试验),加上可支持药物疗效的确证性证据(Confirmatory Evidence,CE)的可靠数据的基础上。此类数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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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对疾病直接病理生理机制的疗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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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非临床模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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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治疗相关的临床药效动力学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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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临床数据,包括病例报告和扩大使用(Expanded Access)数据。
FDA还会考虑合理选择的外部对照或自然病程研究作为CE。在特定情况下,“单项AWC研究+CE”就足以构成SEE,这一思路与FDA于2023年9月发布的《基于一项充分且良好对照的临床试验联合确证性证据可作为有效性的实质性证据》指南草案保持一致,详见《奥来恩药政前沿》第85期。
03
审评流程
申请人可在启动拟纳入RDEP审评流程的关键性临床试验之前提出RDEP申请,并在其现有IND下提交。申请文件应包含充分证据,证明申请符合该流程资格标准,并且能够通过“单项AWC研究+CE”来支持药物的安全性与有效性。
申请只能提交一个临床试验方案。计划提交这一申请的申请人应向FDA提交符合药物所处研发阶段的正式会议请求。若药物尚无IND,FDA会为其分配一个pre-IND编号,以便安排会议,全面了解该产品的研发计划。会议后,申请人可申请IND,再在此IND下递交RDEP申请。相关审评团队会在咨询CDER/CBER罕见病政策与组合委员会(Rare Disease Policy and Portfolio Council,RDPPC)后,再决定是否接受该申请。
RDEP申请被接受后,FDA会与申请人进行首次会议,确定用于证明安全性与有效性的数据。需要说明的是,FDA对试验设计与确证性证据的同意,并不意味着FDA会批准该药物。RDEP鼓励申请人和FDA利用患者体验数据(例如通过患者倾听会收集的信息)辅助评估。在首次会议中,双方可讨论在药物研发/申请流程的关键里程碑上沟通的必要性,在确定相关证据关键节点上设定互动节点等。
需要强调的是,RDEP申请与《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 Act)第526条下的孤儿药认定(ODD)申请是完全独立的,即药物获得RDEP审评资格,并不意味着获得ODD,也不能替代ODD的相关福利。
04
上市后要求
FDA可能会要求提供额外数据作为上市后要求,以进一步确认药物的安全性或有效性。因此,申请人应提前规划批准后的证据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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